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宁夏大学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9次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宁夏大学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宁夏大学委员会
2020年4月21日
附件:
宁夏大学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全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根据《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建设“双一流”大学实际,坚持立德树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并完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总负责,组织部侧重干部、党员教育培训,其他党委工作部门分工合作,行政业务部门积极配合,各单位具体组织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遵循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学以致用、务实高效的原则,坚持分级分类实施,积极创新载体形式,根据不同人员的特点和需求、不同主题的内涵和要求,灵活采取自学研读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体验相结合、线上学习与线下研讨相结合的多样化学习方式。
第二章 学习内容
第五条 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师德师风建设有关制度文件;
(九)高等教育及相关领域理论和知识;
(十)破解学校改革发展中重点、难点问题办法举措;
(十一)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三章 学习主体、时间与形式
第六条 学习主体为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统筹做好本单位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安排组织工作,鼓励离退休教职工根据现实需要和实际情况开展理论学习。
第七条 政治理论学习原则上集中安排在每月第一周周三下午(寒、暑假除外),每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两学时。
第八条 学习形式以集体学习为主,同时结合自主学习。综合采用精读原文、专题讨论、观看视频、辅导报告、经验交流、调研考察等方式进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政治理论学习与业务学习的关系,学以致用、用以促学。
第九条 抓好“学习强国”APP的推广使用,使“学习强国”成为教职工线上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平台。党员教职工日均学习积分应不低于总积分的85%,其他教职工日均学习积分应不低于总积分的80%。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条 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对政治理论学习的过程管理和工作指导。每年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好学习计划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各教工党支部要按照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要求,制定本支部的学习计划并报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备案。各党支部要认真组织学习计划的实施,严格政治理论学习管理,认真做好理论学习的考勤和学习记录,定期向基层党委汇报学习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重视政治理论学习的宣传报道和总结工作,及时宣传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动态、经验和成效,广泛宣传在政治理论学习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及时报备党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宏观指导,根据需要指定专题或阶段学习主题,并适时组织全校性理论辅导报告会、讲座,组织政治理论学习经验交流会、理论研讨会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将教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的情况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晋职晋级及其他奖励的重要参考条件。无故缺席1/3者,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四条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考核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开展情况,指定专人做好学习记录,严格考勤制度。不得随意占用集体学习时间,确保学习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建立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档案,包括学习计划、出勤情况、学习记录、学习总结等。每学期将学习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五条 将教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成效,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