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干部工作 >> 正文
    • 干部工作

宁夏大学中层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宁大党发〔2007〕22号)

发布日期:2007-06-04    浏览次数:

宁夏大学中层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

(宁大党发〔2007〕2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层干部队伍管理,强化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岗位意识,充分调动广大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我校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年满男55周岁、女53周岁的现职中层领导干部,原则退出现职领导岗位,依据宁大党发〔2005〕18号文件的规定,改任相同职级的非领导职务或划归专业技术人员序列。

第二条任职满10年以上的现职中层领导干部,当年龄达到男52周岁、女50周岁时,若本人主动要求提前退出领导岗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划归专业技术人员序列。

第三条非领导职务是干部职务管理序列中的一种。对年龄在男58周岁、女54周岁以下非领导职务干部实行离职不离岗式的管理。其工作安排、年度考核和待遇等均依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为本单位不离岗非领导职务干部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任务,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并以此作为对他们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各单位领导应充分调动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并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第五条不离岗非领导职务干部应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严格遵守学校的坐班制度,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勤。人事处依据各单位上报的考勤审定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性津贴。

第七条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性津贴的发放,按现行相应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标准执行,凡脱岗或不接受工作任务者,将停发或扣除工作性津贴。

第八条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年度考核时,要提交年度考核表,并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民主测评,不进行个人述职。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宁夏大学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