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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建立科学的干部分类管理体制?有哪些基本要求?

发布日期:2005-03-14    浏览次数:

为什么要建立科学的干部分类管理体制?有哪些基本要求?

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加快人事劳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并指出:“这方面的改革,要同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相结合。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分类管理,就是要根据各类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的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及其人才成长的不同规律,对现有干部进行合理分解,科学地划分类别,形成基本原则相同、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并依法实行管理。改变管理对象庞杂,管理方式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少法治的状况,逐步建立起在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统一协调和指导下的分类分级管理干部的新体制。

建立科学的干部分类管理体制,是社会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只有按照科学的分类管理要求,对具有不同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和不同成长规律的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才能适应社会管理日益科学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要求。同时,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也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实现干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促进各类人员的健康成长。

建立科学的干部分类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将现有干部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即党的机关工作者;(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3)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工作机构)工作人员;(4)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5)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6)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工作人员;(8)企业管理人员;(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类人员还可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进一步分为教育、科研、文艺、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不同类别。

第二,制定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因其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明显不同,分别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对系统、完备的法规进行管理;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其具有与国家公务员相类似的特点,则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各类人员的管理法规和条例,均须体现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等原则。制定各类人员的管理法规和条例,既要继承党的干部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要善于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

第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各类、各级干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实行干部分类管理,决不是自成体系,分权管理,各行其是。不论分多少类,各类、各级重要领导干部必须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分别管理。涉及全局性质的干部人事工作的大政方针,必须由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制定。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应在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领导下,担负起对干部、人事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的职责,与政府人事部门密切配合,在方针政策、检查监督等方面加强宏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