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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05-03-14    浏览次数:

为什么要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容易助长官商不分、政企职责不分,影响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干扰经济秩序,甚至会使有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工作便利条件,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进行非法活动,以谋取私利,危害党风党纪和干部队伍的建设,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以致严重影响党群关系。

为了保持党政机关的清正廉洁,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各级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均不得用行政经费、事业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和以任何方式集资开办公司,也不得向公司投资入殷。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所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一律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严格划清党政机关管理职权与经济实体经营的界限。凡是经济实体,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政府经济管理机构转为经济实体的,要严格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能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也不得以改革为名,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改为有偿服务,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

党和国家机关的在职人员(含已不担任现职、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干部)一律不得到公司(企业)兼职(含名誉职务);已经兼职的,应限期辞去公司(企业)职务,或者辞去所任的党和国家机关职务。如本人坚持在公司(企业)任职,干部主管部门应免去其机关职务,并将其人事、工资等各项关系转到所在公司(企业)。少数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兼职的或履行职务聘任合同,辞去企业职务会影响履行对外合同的,可写出专题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批准后,可暂时留任;一俟聘任合同到期,应即辞去企业兼职;兼职期间不得领取兼职企业的报酬。新成立的公司(企业),凡有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兼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注册手续。从党政机关分离出来的人员,不得搞停薪留职、留薪留职,不能保留原在党政机关的职务,不再列入机关编制,也不得列为编外人员,不能以党政机关的名义或以党政机关干部的身份从事各种直接或间接经营活动,要与党政机关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