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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发布日期:2005-03-14    浏览次数:

哪些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1)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含1948年以前解放的地区),1948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或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源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8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